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402行审73号
泰兴市鑫新建筑工程:
本院受理申请人常州市天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常天人社察理字〔2024〕第1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申请强制执行一案,现已经审查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02行审73号行政裁定书,该裁定主文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天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的常天人社察理字〔2024〕第1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未履行部分为10080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二、申请执行费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泰兴市鑫新建筑工程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本案承办法官:李连求,联系电话:0519-85359605
联系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行政庭
邮编:213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