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402民初6976号
彭群英:
本院受理原告孙晓音与被告彭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审判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速裁法庭(二)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本案承办法官:康志斌 联系电话: 85577385
联系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邮编:213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