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402民初5862号
姚伟国: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晓荣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简转普裁定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二)法庭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本案承办法官:康志斌,联系电话:0519- 85359636
联系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邮编:213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