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402民初6543号
江苏阿拓商贸有限公司、许郁倚、戴文锋、张建清: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俊权诉被告江苏阿拓商贸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许郁倚、戴文锋、张建清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当事人书、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监督卡、开庭传票和证据等诉讼材料。原告诉称:1、判令解散被告江苏阿拓商贸有限公司;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本案承办法官:王伟,联系电话:85577393,联系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