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402民初6207号
黄兰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葛琴华诉被告黄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审判人员通知书、告当事人书、廉政监督卡。原告诉称:1、被告需还原告13000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本案承办法官:冯云,联系电话: 85579532,
联系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立案庭,邮编:213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