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402民初3689号
徐玲英:
本院受理原告汤国军与被告徐玲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证据材料、告当事人书、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监督卡等。原告诉请:1、被告立即归还本金2300000元、截至2024年5月21日的利息316986元及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22日起按10%年息计算至付清,以30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按一年期LPR计算至付清)。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45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四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本案承办法官:查熙迪,联系电话:0519-85359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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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13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