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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苏0402民初3423号 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4-05-24 10:01:56 打印 字号: | |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402民初3423

常州青森塑业有限公司、刘金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建波诉被告常州青森塑业有限公司、刘金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运费1104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向其支付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二对上述运费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第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9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郑陆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O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本案承办法官:回亚芳,联系电话:0519-88511171

联系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郑陆法庭。


 
责任编辑: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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