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402民初1272号
葛志龙:
本院受理原告朱柏生诉被告葛志龙,蒋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证据材料、告当事人书、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监督卡等。原告诉请: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34.9万元及利息(自2020年9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其中197.6万元按照年利率12%计算,其中137.3万元按照年利率15.4%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本案承办法官:张冬子,联系电话:0519-85577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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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13001